CLB劳资关系专家:河南又曝智障奴工被掳黑砖窑说明了什么?

2012年01月19日

<p>继内地媒体于今年7月份揭露四川省雷波县发生圈养、贩卖智障人士制造&ldquo;盲井&rdquo;后,本月初河南省又被曝出存在多处黑窑厂以及智障奴工的交易黑链。加上7月湖南衡东县大浦镇一黑砖厂再次被爆出非法使用智障工人、2010年的渠县奴工事件及山东平度黑劳工事件、2009年的安徽黑砖窑事件,以及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强迫智障工劳动的事件为何层出不穷?在对于新疆智障包身工主要涉案人的处罚是否&ldquo;罚不当罪&rdquo;的质疑声中,我们的社会是否可以从立法、执法、劳动监察及道德方面,作出一些改变?</p>
<p>近日,CLB资深劳动关系专家从劳动立法、监察执法及建立集体谈判制度这三个层面作出解答。</p>
<p><strong>问:</strong>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保障智障人士的劳动权益有何作用?</p>
<p><strong>答:</strong>事实上,有观点认为正是2007年夏的山西黑煤窑事件推动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劳动合同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之后,社会各界对该法的效用寄予了厚望,一位人大常委会委员称:山西黑砖窑事件出来后,我用草案对了一下,发现对于违法用工情况,劳动合同法是可以管住的。该法颁布后,再一次被媒体称为劳动者的&lsquo;护身符&rsquo;。但事实证明,&lsquo;劳动合同法可以管住黑砖窑&rsquo;的乐观前景并没有出现。具体请见CLB于2010发布的劳工权益保障研究系列报告&mdash;&mdash;《劳资矛盾何以成为社会的忧患:对劳动关系转型及调整机制的回顾与探讨》。</p>
<p><strong>问:</strong>是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违法成本太低,对雇主产生不到震慑作用?</p>
<p><strong>答:</strong>关键是法律制定出来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这其中一个原因是我国劳动监察机构除了存在政府部门监察职能不清的问题之外,还有监察能力不足的问题,以致难以履行监察的职责。例如,在广东省,专职的劳动监察员与在职职工比例为1:20000,远低于劳动部规定的1:8000的要求;在广州市,130名专职劳动监察员要应对160000家企业。在北京市,情况更为糟糕,据在某区的一次调查,专职劳动监察员与在职职工比例竟低至1:45000!鉴于这些黑砖窑都是私人的,雇主不执行法律也没人管。二是当地工会没有切实起到作用,工人们无法团结起来去主动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更何况目前中国的环境不允许工人自发组织起来。</p>
<p><strong>问:</strong>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阻止奴役智障劳工的惨剧再次发生?</p>
<p><strong>答:</strong>首先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其次在基层推广集体谈判制度,使雇主与雇员平起平坐,而不是雇主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强势主导地位。</p>
<p>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基本上是处于一种二元的运行格局,一是&ldquo;法外运行&rdquo;,即在一些私营中小企业中,雇佣关系已经脱离了现有法律的规制,形成了其自身的一套运行规则,在这套规则与法律之间,除了&lsquo;违法&rsquo;之外并无任何其它联系,劳动法律的存在与否、劳动法律条款的完善与否都与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运行状态无关。二是&lsquo;违法运行&rsquo;,因为劳动关系中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调整机制的残缺,致使双方实力失衡,执行劳动法律基本上要靠企业的自律,当雇主的不法行为超出了工人的容忍限制之后,激化了劳资矛盾,使这些矛盾最终上升到宏观层面。而在劳动关系矛盾集中化和复杂化于宏观层面之后,政府又缺少行政干预能力和干预手段,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都长期处于力量薄弱,疲于应对的状况,明显不能满足劳动关系调整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这也是为何我们要呼吁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的原因,鼓励工人团结起来,就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因素平等与雇主谈判解决。</p>
<p><strong>问:</strong>每次媒体曝出黑工厂之时都不可避免地提到智障工人受虐待的惨状,这是否也涉及到雇主的道德良心问题?</p>
<p><strong>答:</strong>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缺乏政府的监管及工会的监督,势必导致不良团体和雇主为了利益最大化,抛弃伦理道德,作出如此骇人听闻的事情来。把智障人士当猪圈养后出卖,或者将其在矿井下杀死以骗取赔偿金,这些不单单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社会伦理的挑战。</p>
<p><strong>CLB劳工权益保障研究系列研究报告免费索取地址:</strong>jennifer@clb.org.hk<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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