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外派劳工工伤索赔未果

2010年10月28日
案件回顾:山东日照外派劳工崔兆伟在向蒙阴劳务公司缴纳高额服务费后,于2009年在新加坡从事建筑作业时头部受工伤,导致脑震荡及可能后遗症。无论中介还是用工单位都未按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费用。目前,新加坡律师已以“疏忽”为由向新加坡用工单位提起民事诉讼,预计今年年中便可结案。(2011-03-07更新)

香港
——2010年6月,CLB成员在新加坡调研中,发现接受采访的一批中国劳工均会在出国前向当地劳务中介缴纳3万至5万不等的服务费。但这笔昂贵的费用并没有成为他们权益的保障。

来自山东日照的对外劳务工崔兆伟向山东蒙阴永盛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缴纳了28000块钱作为服务费,于2009年8月被派遣到新加坡从事为期两年的 劳务。但于2009年10月因公砸伤头部无法继续工作,于2010年6、7月间经CLB与当地人事部门协调,由用工单位购买机票返回中国。在此过程中,山 东蒙阴永盛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其与崔兆伟签订的协议书,负责崔兆伟处理国外期间发生的伤残事故的善后工作。


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经营公司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间如果无过失被提前解聘,经 营公司应按比例退还未满合同期的服务费”。而且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收费上限:“每派出一名劳务人员向其收取的服务费及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每 人19000元人民币”。但山东蒙阴永盛劳务公司没有把服务费用按比例返还给崔兆伟,即便该公司收到由崔兆伟律师签发《律师催告函》等文书,该公司依然纹 丝不动。


同时,律师也向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蒙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了诉前协调公函,请求他们履行职权来调查解决。但仅有县政府回电,称与政府无法律关系。


CLB认为,工人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了解,这在外派劳务之中尤其普遍。因为外派劳务法律错综复杂,很不完备,而且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违法责任,成为这些 中介公司无视劳工权益的重要原因之一。外派劳工维权难的另一个原因是,如果进入诉讼,取证的难度和成本较大。根据规定,海外形成的证据(如工伤证明)应当 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很难想象,一个工人,可以独立完成这些工 作。


CLB衷心希望能够借助媒体的力量,使广大境外劳工的权益得到合法的捍卫和保护。


媒体联络:
CLB 新闻发言人郭展睿
(852) 2780 2187. gcrothall@clb.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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