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广东省政府冲破阻力立法推行企业集体谈判制度

2014年05月16日

2014年4月15日,香港六商会再次就《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致函十三个政府部门,对立法保障中国工人拥有集体谈判权提出质疑,要求搁置草案的审议。对于香港六商会的短视,我们深表遗憾。同时,我们要求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尽快通过并尽早实施这一条例。

一、自2008年起,广东省立法机构多次动议立法,以确认工人的集体谈判权。但,在港商会的极力反对下,这项重要法规至今没能出台。近几年,随着中国工人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企业集体谈判制度立法滞后的恶果日渐显露,工人罢工、上街游行等形式的劳资冲突越来越多,规模不断扩大,冲突持续的时间也越来越长。而且,由于没有谈判和协商的机制和平台,劳资双方的不信任乃至仇恨日益加深,工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企业为此所付出代价也越来越高。事实证明,香港商会对于广东省立法保障工人集体谈判权的阻扰,在伤害工人利益的同时,资方的利益也受到极大的损害。

二、一个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后的六十多年,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但通过立法保障了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同时,还立法确立了企业、行业和全国的三级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制度的确立和实践,使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实现了相对平衡,使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趋向合理,使工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也使企业主阶层走向现代化。越来越多的企业主不愿也不能继续将企业仅仅视为追逐利润的经济单位。近年来,企业必须承担环保和劳工权利等社会责任,更成为了现代企业的标志。可以说,企业主阶层通过集体谈判制度实现现代化转型,他们成为了通过谈判和协商,而不是通过暴力、威胁来解决劳资冲突的现代管理者。遗憾的是,从香港六商会的声明,我们所看到的却是港商对于集体谈判制度的不解和恐惧,对于自身现代化转型的抗拒,固执于早期工业化时代“老板权威”的保守,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冷漠。

三、历史告诉我们,随着集体谈判与协商制度在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普及,使许多企业有了前所未有的创新能力。这是因为,有了工会的平衡力量,有了集体谈判与协商的法律与制度,企业主不能也不敢任意解雇工人,不敢任意压低工人工资,不能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立足,企业主只能在改善管理、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产品更新换代、不断更新产品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上下工夫。而且,集体谈判制度的推行,逐步形成了劳资相互尊重的现代企业文化。反观香港和中国企业创新能力始终不足,与其固守陈旧经营观念,只知压低工人工资的管理手法密切相关。因此,建立集体谈判与协商制度,在保障工人权利和利益的同时,更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四、实现中国的经济转型,将经济发展建立在持续提高内需的基础上,不仅是中央政府经济政策的基调,更是中国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没有数亿劳动者的工资增长,拉动内需就无从谈起。与20多年前相比,中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私营企业和外资、港资、台资企业已占国民经济半壁江山,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实现了自主经营和管理,政府已经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工资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在制度上实现工人与企业主之间的力量平衡,我们很难想象企业主会自愿地、合理地提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通过立法确立企业集体谈判制度,工人便能运用制度的强制力,通过谈判实现工资的合理增长。亿万工人的购买力能实现年度增长,内需才能够得到稳步提升,国家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

我们理解,现实中的国际经济秩序极不合理,国内的税务与交易成本也在增加,企业承受的各种压力很大,经营环境确实艰难。我们认为,为改善会员企业的经营环境和降低生产成本,香港商会应该:

一,放弃早就不合时宜的十九世纪资本原始积累的旧观念,实现商会自身现代化;

二,协助会员企业尽快完成经营观念的现代化转型,使会员企业尽早走出靠“剥夺工人利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模式;

三,协助会员企业通过同行业企业间的协调,在与品牌商的价格谈判过程中共同进退,走出企业间价格恶性竞争、品牌商渔翁得利的不利局面;

四,加强与内地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商,确定合理税率、减少不合理的收费与摊派。

我们真诚希望香港商会以及会员企业能够看到,为了保障工人权利,为了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为了国家经济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建立企业集体谈判机制势在必行。在历史的大趋势面前,港商应拿出30年前的勇气和胆识,与权利意识已经觉醒的中国工人一起,共建企业集体谈判制度,实现劳资双赢。

中国劳工通讯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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